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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畅正芳与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正芳,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153号原告:畅正芳,女。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畅正芳与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畅正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正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七百二十四元,由原告畅正芳负担。审 判 长 赵萍& # xB;人民陪审员 周秀枝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续   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