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士青与姜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士青,姜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26号原告:沈士青,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荣辉,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志伟,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烨,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财,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士青与被告姜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士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沈士青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