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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与公丕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公丕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600号之二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朝阳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71300MA3CCYEHXM。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告:公丕庭,男,194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与被告公丕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公丕庭银行存款1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