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黄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黄志明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财保5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韦海铭。委托代理人:王玲,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少芬,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韦海铭。被申请人:黄志明,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56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8月1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黄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志明限额在人民币310561.23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73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