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志红与陆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红,陆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398号原告:朱志红,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陆惠良,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朱志红与被告陆惠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红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志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