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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志红与陆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红,陆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398号原告:朱志红,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陆惠良,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朱志红与被告陆惠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红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志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