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孙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孙宁宁,天津亚菲特自行车有限公司,颜丙存,曹影,曹术忠,赵秋清,崔洪力,盛传康,孙翠平,甄春艳,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被执行人:孙宁宁被执行人:天津亚菲特自行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丙存被执行人:曹影被执行人:曹术忠被执行人:赵秋清被执行人:崔洪力被执行人:盛传康被执行人:孙翠平被执行人:甄春艳被执行人:郭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诉被执行人孙宁宁、颜丙存、天津亚菲特自行车有限公司、曹影、曹术忠、赵秋清、崔洪力、孙翠平、盛传康、甄春艳、郭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