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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叁某与巴某、海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叁某,巴某,海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5517号原告叁某,女,1953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巴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海某,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原告叁某与被告巴某、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海某享有使用权的的位××旗的1200平方米土地[地号为407-(01)-66]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及院落一处)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海某享有使用权的的位××旗的1200平方米土地[地号为407-(01)-66,四至:东至自篱笆外皮临空闲地、西至自篱笆外皮临空闲地、南至自篱笆外皮临空闲地、北至自篱笆外皮临空闲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乌力吉白音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新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