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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冻结提取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晓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