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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21严佳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佳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3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佳佳,女,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佳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佳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10时许,刘某骑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被告人严佳佳行驶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柏某路衡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陈某发现,陈某遂要求刘某停车接受处理,刘某拒不配合,经劝说无果,民警陈某带领警辅翁某、杜某试图将刘某强制带离,被告人严佳佳为了阻碍执法,用手抓警辅翁某颈部,并用脚踢警辅杜某,后被民警制止。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严佳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严佳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翁某、杜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情况说明,执法仪录像,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佳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严佳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佳佳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佳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