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朝兴与刘红梅、周广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兴,刘红梅,周广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26号申请人:王朝兴,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红梅,汉族,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周广杰,汉族,住址:德州市。申请人王朝兴与被申请人刘红梅、周广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红梅名下位于平原县光明西大街俪憬华庭小区房产及储藏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朝兴名下房产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刘红梅名下位于平原县光明西大街俪憬华庭小区房产及储藏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