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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62号原告:XX,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永,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娟,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