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62号原告:XX,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永,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娟,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