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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春祥、张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张春祥,张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752号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桥乡杨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冯鹏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春祥,男,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二军,男,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祥、张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春祥、张二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祥、张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