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审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张显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张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49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显志,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张显志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张台村南三组144.9平方米土地建房,已构成违法占地。2016年9月29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显志作出遂国土监字[20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449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9日送达当事人张显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处罚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或起诉,该处罚决定书在六个月起诉期届满之日2017年3月29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应当于2017年6月29日前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8月6日申请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