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某1与楼某2、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1,楼某2,沈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57号原告:楼某1,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莹,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楼某2,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博锋,系被告儿子。被告:沈某(曾用名:楼文香),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1诉被告楼某2、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某1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