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邹蓉、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蓉,张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446号申请人:邹蓉,女,汉族,靖安县人,靖安县。被申请人:张和林,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邹蓉诉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和林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邹蓉以坐落在清华社区南港新村36号5楼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和林价值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敬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