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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丰达鲜肉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农家园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农丰达鲜肉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农家园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653号原告深圳市农丰达鲜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胜。委托代理人周祥瑞,湖南湘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农家园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愉。原告深圳市农丰达鲜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农家园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农丰达鲜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农家园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农丰达鲜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农丰达鲜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农家园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3元(原告已预交2376.5元),减半收取237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