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闫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974号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路南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闫军,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闫军已将暖气费缴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荣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