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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769号原告:高某,女,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本,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