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769号原告:高某,女,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本,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