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宋雨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宋雨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宋雨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宋雨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103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