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王明华、陶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王明华,陶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被执行人:王明华,女。被执行人:陶健,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与被执行人王明华、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丽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明华、陶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告王明华、陶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丽娟借款本金90万元;2.被告王明华、陶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丽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20万元、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王明华、陶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丽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50万元、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被告王明华、陶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丽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20万元、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34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明华、陶健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明华、陶健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陶健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隆鑫花园a号楼7单元7层106号建筑面积为181.88平方米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陶健名下的号牌号码为吉BFZ6**,车辆类型K31,辆识别代码为043603的荣威牌车辆车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李春娟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