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徐明、赵芃与吴志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徐明,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赵芃,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吴志顺,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徐明、赵芃与被执行人吴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恢32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