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4执1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李建宅、翟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宅,翟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1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建宅,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平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翟文丽,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住饶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建宅与被执行人翟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是4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饶阳县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金进行了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4执15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