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文彬、李文仲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李文仲,李炎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秋,女,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棋,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塞县,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李文彬,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李文仲,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李炎明,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甜,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忠,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李文彬、李文仲、李炎明与被告四川宏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川0191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34111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实际保全情况:对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蜀汉路12×××010101账户内存款在134111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0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2017)川019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判决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且该判决依据生效;且该被查封的账户系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基本户。现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川019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未判决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担责任,且该判决书已生效,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有财产在价值1341113元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