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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冶晒买与高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晒买,高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冶晒买,女1976年3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高奋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冶晒买与高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高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奋军在石嘴山银行固原分行账号上的存款116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东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