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广林、王建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林,王建富,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80号申请人陈广林,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大专文化,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建富,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未到庭)被执行人王安,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广林与被执行人王建富、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人因其他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