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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邓焰峰、何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焰峰,何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焰峰,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科,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上诉人邓焰峰因与被上诉人何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邓焰峰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焰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