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登福、杨海丽等与陈嘉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福,杨海丽,杨聪聪,阮根蒲,王冬英,陈嘉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676号原告:杨登福,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杨海丽,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杨聪聪,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阮根蒲,男,194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冬英,女,194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台州市章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嘉琪,男,199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原告杨登福、杨海丽、杨聪聪、阮根蒲、王冬英与被告陈嘉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登福、杨海丽、杨聪聪、阮根蒲、王冬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福、杨海丽、杨聪聪、阮根蒲、王冬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福、杨海丽、杨聪聪、阮根蒲、王冬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杨登福、杨海丽、杨聪聪、阮根蒲、王冬英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