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二毛与王晴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财保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晴川,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二毛,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二毛与被申请人王晴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陕0431财保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晴川所有的陕VYY3**号机动车扣押。被申请人王晴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晴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晴川所有的陕VYY3**号机动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二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