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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彦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2096号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南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强。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士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陈彦嘉,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台湾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彦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垫付的合伙亏损款11,064元;2、被告陈彦嘉归还原告垫付的亏损款71,064元;3、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彦嘉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万航旅业(上海)有限公司发起,在上海国际客运中心码头开展美食节活动。经被告陈彦嘉介绍,原告与三被告共同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作为一方,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方,被告陈彦嘉作为一方共同合作,接受万航旅业(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在上海国际客运中心码头承办美食节活动。经三被告与原告协商,2015年9月22日,原告出面与万航旅业(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上海金秋美食嘉年华委托办展协议》,约定展会成本暂定700,000元,万航旅业(上海)有限公司预付300,000元,其余费用由营业额中支出,结束后一并结算。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远超预算,原告垫资400,000元。经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万航旅业(上海)有限公司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为922,899元,最终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万航旅业(上海)有限公司商讨后以650,000元结算,实际结算价为634,704.96元。差额部分288,194.04元为合伙期间的亏损款,合伙期间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垫资85,000元,被告陈彦嘉垫资25,000元。由于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起诉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垫资款85,000元,如果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胜诉,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中增加垫资款85,000元的部分。2017年8月11日本院开庭时,原告向本院表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仍然无法固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起诉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号为(2016)沪0114民初6090号,被告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号为(2016)沪0114民初6068号。(2016)沪0114民初6068号案件已经生效,(2016)沪0114民初6090号尚未生效,该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2016)沪0114民初6090生效,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固定后,再行向本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上海奥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全宽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坤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彦嘉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懿清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亓文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