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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木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梁木元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麻布工业2区3号厂房2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6035Q。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木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木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资质挂靠协议》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约定,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