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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疆伊犁意林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宝军、杨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伊犁意林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宝军,杨成,马国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445号原告:新疆伊犁意林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宝军,住伊宁县。被告:杨成,住特克斯县。被告:马国庆,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原告新疆伊犁意林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宝军、杨成、马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伊犁意林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伊犁意林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