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冯伟甲,张敏,冯存,吕欣良,中晨路桥建筑河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543号申请人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长阡村规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9792309R。法定代表人汪德武。委托代理人刁雪平,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永和伯爵酒店B座1002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000MA3X4PKR0X。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被申请人冯伟甲,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申请人张敏,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冯存,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申请人吕欣良,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中晨路桥建筑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9G902M。法定代表人吕欣良。申请人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冯伟甲、张敏、冯存、吕欣良、中晨路桥建筑河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冯伟甲、张敏、冯存、吕欣良、中晨路桥建筑河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