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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游文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文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7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文静,女,1997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件,务工,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人游文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文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文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游文静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映花苑某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苏某的总价值人民币2428元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路路通1枚及金属手镯1只。归案后,被告人游文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黄金项链1条及黄金路路通1枚,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游文静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文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文静赔偿了被害人苏某金属手镯1只的折价款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文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黎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收条、微信截屏、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文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游文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对被告人游文静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文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丁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