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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龙与刘列秀、王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刘列秀,王宗祥,张桂珍,王守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821号原告:金龙,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列秀,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宗祥,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桂珍,女,193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守栾,男,193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金龙与被告刘列秀、王宗祥、张桂珍、王守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龙于2017年8月11日以已经同刘列秀、王宗祥、张桂珍、王守栾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龙负担。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