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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裴蕾与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蕾,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725号申请执行人裴蕾等35人,系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职工代表人:尹娟、周旸、李全福、吕荣芳、裴蕾。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港村。法定代表人桑荣龙。申请人裴蕾等35人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4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被申请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申请人裴蕾等35人工资781946元。至期,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裴蕾等35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1946元,执行费1021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裴蕾等35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机器设备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56台喷水织机【规格型号:YC-851(190),8台带龙头、规格型号:JW-851(210),18台带龙头、规格型号:JW-822,4台带龙头、规格型号:YC-851(310),12台平机、规格型号:JW-851(210),10台平机、规格型号:310,4台平机】进行委托评估,并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实施公开拍卖活动,在2017年7月26日10时至2017年7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举行的拍卖竞价会中,上述机器设备以690130元拍卖成交。因张龙对已拍卖成交的机器设备主张抵押权,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7)苏0509民初1425号,故本案对成交价款暂不发放。关于厂房内的其他机器设备,由于存在权属争议,本案中暂不处置。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裴蕾等35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414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