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庆卿、王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庆卿,王文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庆卿,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芹,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上诉人潘庆卿与被上诉人王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庆卿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庆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庆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潘庆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