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金华、黄小良、王丹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黄小良,王丹,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40号申请人王金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黄小良,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王丹,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负责人王成飞。申请人王金华、黄小良、王丹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银行存款164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金华、黄小良、王丹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华、黄小良、王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银行存款164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