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文玉、雷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文玉,雷东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228号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敬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铭春,男,于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雷文玉,男,于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雷东旭,男,于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文玉、雷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