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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文玉、雷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文玉,雷东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228号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敬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铭春,男,于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雷文玉,男,于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雷东旭,男,于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文玉、雷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