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金丽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金丽勇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046号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4-1号二层。法定代理人: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丽勇,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丽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