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环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莱州市顺泰橡胶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环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莱州市顺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94号申请人:莱州市环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潘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忠,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莱州市顺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杨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莱州市环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莱州市顺泰橡胶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莱州市顺泰橡胶有限公司所欠莱州市环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费70250.5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莱州市环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莱州市顺泰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玥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