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儒佳与韩笑、齐宏宇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儒佳,韩笑,齐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478号申请人:杨儒佳,男,1986年6月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韩笑,女,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齐宏宇,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杨儒佳与韩笑、齐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笑、齐宏宇以下财产进行查封:一、被申请人韩笑所有的房。二、被申请人韩笑所有的地下车位A区1066号。三、被申请人韩笑所有的下车位D3-43号。申请人杨儒佳的担保人张强以其所有的吉AA88**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杨儒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韩笑名下的房。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韩笑所有的地下车位A区1066号。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韩笑所有的地下车位D3-43号。期限三年。四、查封担保人张强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杨儒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