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侍广义、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侍广义,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868号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巢凰村徐家庄。法定代表人:郭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侍广义,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法定代表人:唐明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业村。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侍广义、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侍广义、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5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步跃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