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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财保18号申请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超,男,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丽,山东海化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被申请人: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西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易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训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