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泽康与王大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康,王大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958号原告:王泽康,男,汉族,住荣成市。法定代理人:邱艳丽(系原告之母),女,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大方,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泽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康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泽康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