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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泽康与王大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康,王大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958号原告:王泽康,男,汉族,住荣成市。法定代理人:邱艳丽(系原告之母),女,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大方,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泽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康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泽康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