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昊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曹峰,王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1行初1号原告吴昊。委托代理人章人天,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席永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博览,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怡辰,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曹峰。第三人王晓婷。委托代理人马永顺,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昊不服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曹峰、王晓婷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昊负担。审 判 长 许 颖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吴树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