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邓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5)眉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1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司法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在农行眉县支行平阳街分理处个人存款1610元(注:抚养费给付期限2017年元月1日至6月30日),下余案款1510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能力时,申请人可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