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田风燕与宋利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燕,宋利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244号原告:田风燕,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宋利军,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田风燕诉被告宋利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立案。原告田风燕于2017年8月11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风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田风燕负担。审判员 李世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