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烨与杨子威、谢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烨,杨子威,谢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242号原告:秦烨,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子威,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迪,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烨与被告杨子威、谢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元,由原告秦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