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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屈剑萍、陈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剑萍,陈健,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538号申请执行人:屈剑萍,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健,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大田刘村。组织机构代码:76866527-X。法定代表人:陈伟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汇溪镇两头门村。组织机构代码:56333385-3。法定代表人:余娜威,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屈剑萍与被执行人陈健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屈剑萍于2016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借款62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健、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拍卖分配,被执行人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拍卖分配,被执行人陈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6)浙1082执4412号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陈健网上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健、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屈剑萍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55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