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阳拉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拉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705号原告:洛阳拉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22号副1号悦丰广场3-1409号。法定代表人:杨延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朝,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吕瑞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洛阳拉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拉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泰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原告洛阳拉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百度搜索“”